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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2010-08-05 16:26:53 来源:
财税[2007]第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为支持盐业的发展,经研究,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 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。
二、 南方海盐、湖盐、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。
三、 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。
四、 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,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,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。
五、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。 请遵照执行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七年一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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